网上购物中的商标猫腻

目前,我国网络技术高速发展连带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兴起,淘宝、拼多多、唯品会等交易平台层出不穷。这时,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的供应商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诉讼事件就时长发生了。

在淘宝APP中,供应商数量数不胜数,如今拼多多趋势更是长江后浪推前浪,高达3亿多用户在拼购,如此庞大的数量,很难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假如消费者根据自己喜爱的牌子进行搜索,到手后发现根本就不是品牌,质量次的惊人,打着他人的品牌进行自己产品销售,大多数人由于价钱的低廉也就因此忍气吞声了。

网络交易平台应遵循经济高效原则和公平原则,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净化网络交易的平台环境,从而营造良好的信誉。让消费者无时无刻在选择购物时,都能买到放心、安全的产品。

未注册商标需合理使用

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没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而进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有决定是否注册申请的自由。

然而,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数量远远超过注册商标使用的数量,因此,对于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做出了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当作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意思就是,在商品上标明了注册标志。这属于严重的欺骗行为,将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进行使用,企业应承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可以次充好来欺骗消费者。因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权的投资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无形财产,已经成为企业投资的重要财产形式。

企业将注册商标作价向其他企业投资,可以继续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外国在商标权的投资使用上就显示出聪明的做法,如美国的宝洁公司进入中国后,同我国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最终占据了国内很大一部分的名牌洗衣粉市场。

国外很多名牌企业在进入中国后,多数企业都会实行此战略,将中国的知名度商标作价入股,较长时间搁置不用后,恰到好处的推出自己的名牌商标。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的完善,商标权投资也是企业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对外合作中,企业首先要认识到商标权的巨大财富效应,实现商标权的增值。在合作过程中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防止商标权财产的流失。合理的利用投资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

一审二审均失败的商标官司案

具有商标意识,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是商标权人应有的权利,但在不了解情况的条件下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将得不偿失。

例如:欧派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熊胖”文字商标,并且已经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并用在饮料商品上。经过该公司试生产后大量的投放到了市场当中,但不久后发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同类的熊儿果汁饮料,包装显示帕阿斯尓是其商标持有人。然而,经过调查后发现,“熊儿”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

因此,欧派公司认为两个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此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使用其“熊儿”,并进行道歉。帕阿斯尓公司反驳称,我公司自投放市场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拥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熊儿是和卡通图形是一起使用的,与熊胖整体对比后根本就不构成近似,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其公司产品还没有投入到市场中,没有确切的渠道产生误认。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仍然具有使用权益,且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保护其权益。然而,“熊胖”与“熊儿”含义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体有所不同,且“熊胖”商标并未使用到市场当中,消费者对其没有任何印象,而“熊儿”却经过宣传生产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也标注了公司名称。并不会如欧派公司所说的那样。

品牌先行的重要性

我国科瑞集团就是走在社会前列的一个典型例子,其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高达几十件,并且成功申请后保护范围覆盖了大量的国家和地区。其名下的石油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就荣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奖。

这样成功的事迹同时也给其他企业很大的鼓励,很多家企业充分认识到品牌建设的重要性,纷纷实行商标品牌战略,因此,企业着重于对商标重要性的关注,增长自身的商标品牌价值的同时,运用商标的品牌力量不断经营发展获得壮大,从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众所周知,我国是制造大国,因此向创造大国的转变已经变的很迫切,与发达国家还是面临很大的差距,主观意识上很多企业不愿意创立自己的品牌,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如果在不打开国门谋求自主品牌将很快被社会淘汰。自己的商标将被其他国家地区抢注,在想开辟国外市场就难了。

商标是创建品牌的基础,随着政府不断的支持和马德里政策的鼓舞,企业就可以很有自信的打开国门,不断创新品牌,从而扶摇直上。

商标近似及不可触摸的点

判断我国商标类似主要是根据我国《商标法》来核准的。其次,考察商标显著性强弱和知名度大小也是考察商标是否类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商标显著性越强,其被判定近似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海尔”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其显著性不言而喻对消费者的印象也就越深刻,那么自然而然的其标注的商品及商品的生产者就会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同时,商标知名度越高, 也就更容易被判为近似,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密不可分。如“海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某公司使用了“晋成海尔”,两者虽用于不同类别且整体外观也有区别,但就是因为“海尔”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使用上就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因此就属于近似商标,其使用行为就是侵权。

对此,在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在一些细微之处做到谨慎,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其承担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

海关案件的侵权诉讼

我国企业不仅要有国内的商标侵权保护意识,对于外国侵犯的商标行为也要积极地进行打击,从而避免海关侵权案的发生。

例如:某日本家居有限公司向我国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5万张沙发床,然而,经过海关有关人员检查后发现可疑之处,其中具有很大数量的知名商标耐克鞋,阿迪达斯,乔丹运动服装等。由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曾向国家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获得批准。因此,海关认为此货物侵犯了商标专用的行为,便依据法律规定没收侵权货物。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随后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其次还提出要进行赔礼道歉。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运动服装上广泛使用的adidas商标已经在我国依法注册,并且是重点保护商标,日本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并且损害程度以不是仅仅居于国内。最终,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请求得到支持。

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产生的纠纷案

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标竟然发生了商标的纠纷案,那么如何做到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呢?

如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手套(服装);袜;围巾;腰带;婚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 “FZ尔丝及图”商标,并且该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后进行公告。

而香港尔丝眼镜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分析后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FZ尔丝及图”商标一旦成功注册,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必将损害自己的利益。应即使的保护自己的商标知名度。

FZ尔丝及图商标虽是北京市公司独立设计的且与香港公司的商标饵丝及图整体组合不同,那么就可以注册吗?但两者叫法一致,9类商品与25类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但对于消费对象两者是相同的,销售渠道相近且有密切的联系。使用与知名度较高的近似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的,就是属于类似商品。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利弊

中国古代的秦始皇建筑的长城,可谓是给后人留下了雄伟的建筑。因此很多人认为秦始皇是功不可没的。然而,修筑长城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也有人说秦始皇是暴君的。对此的利弊之争持续到现如今。而目前,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利弊也是让人不得不思考的。

国际商标注册的利,首先是手续简单便捷,申请人不需要他人在各国去奔波办理以及缴纳费用,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便可获得众多国家的保护,省去了自己非去不可的问题。并且最大的优势就是相当于在各国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受到与单独注册同样的待遇且发生变更续展的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办理。那么申请手续简便了其办理时间自然就短了,节省时间以及费用较低是其另外两个特点。

 

其弊就是要想在国际进行注册,必须在本国进行商标注册成功的条件。但在此期间,该商标极可能被他人抢先进行注册,导致自己注册失败。在时间上造成的延误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商标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后果自负

虽然我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总是在进行改革和不断完善,但由于群众自身缺少法律意识,或者一些居心不良的商家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屡屡出现。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徐某从福建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买了上百瓶的“嘉士伯”牌啤酒,之后又以进价的两倍价格进行销售。最终经过调查发现,福建有限公司侵犯“嘉士伯”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年,一个推销员将720片“正兴”牌汽车辐板销售给王某。事发后调查发现,未销售出去的汽车辐板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对此处理结果是没收其产品,并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都是商标的侵权行为。要是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进行诉讼。侵权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打击和预防侵权行为,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