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均失败的商标官司案

具有商标意识,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是商标权人应有的权利,但在不了解情况的条件下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将得不偿失。

例如:欧派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熊胖”文字商标,并且已经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并用在饮料商品上。经过该公司试生产后大量的投放到了市场当中,但不久后发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同类的熊儿果汁饮料,包装显示帕阿斯尓是其商标持有人。然而,经过调查后发现,“熊儿”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

因此,欧派公司认为两个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此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使用其“熊儿”,并进行道歉。帕阿斯尓公司反驳称,我公司自投放市场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拥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熊儿是和卡通图形是一起使用的,与熊胖整体对比后根本就不构成近似,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其公司产品还没有投入到市场中,没有确切的渠道产生误认。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仍然具有使用权益,且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保护其权益。然而,“熊胖”与“熊儿”含义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体有所不同,且“熊胖”商标并未使用到市场当中,消费者对其没有任何印象,而“熊儿”却经过宣传生产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也标注了公司名称。并不会如欧派公司所说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