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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制度

以前谈过商标的国际法律体系,也谈过我国的商标,但是那都是以前的事情了,我国的现行商标制度与那些关系实际上并不大,清朝的商标制度也好,民国的也好,还有66年前,都与现在的商标制度没有延续性。

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应该从978年国家工商管理总中成立的时候算起,直到1979年11月1日,才恢复全国商标的集中注册制度,然后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施《商标法》,直到这个时候,我国真正的商标制度才开始建立起来。

而在1991年之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法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多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通过其所在区域、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终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0 年4 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做出了“逐步实行商标代理制,建立全国商标代理人队伍”的决定。1998 年以前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绝大部分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没有真正脱离工商机关,200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标代理组织限期与所属行政部门脱钩,使商标代理组织彻底实现社会化。

上面这些事情,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与某些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商标,都必须经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现行商标制度中,采取的是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商标的管理,使用等等,由各级工商负责。

国际商标法律体系

在现代商业中,商标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了,因为一个大品牌,往往会同时在数个国家之间进行交易,这样,就促成了商标的国际化,在国际上,对商标的运用,也是有一定的框架的,国际上的商标法律体系,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体系。这个在国际之间的协调中,这个体系还是很重要的,我国也是这个公约的成员国。在这个体系中,有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74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为了联合国体系的一个专门机构。这个机构管理着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其中很多是涉及商标的。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等等,都由这个体系管理着。

第二个体系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直接把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了,使得这个体系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在这里,商标不再只是协议里的东西,而直接与贸易相关了。

在国际的商标法律体系中,除了上面的这些,还有诸如《尼斯协定》也是常常要用到的,比如我们用的商标分类表,就是根据尼斯协定制定的。我国就是用的尼斯分类表。

商标法律的历史

商标是有商标法的,商标法也不是一出来就有的,这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比如在农业时代,商标虽然有了萌芽,但是这方面的法律却是空白,实际上,商标本身也是在工业社会才发挥出其特征的。所以商标法,大多也是在工业时代开始的。

在国际上,最早通过法院来制止商标侵权的国家是英国,但是,最早采用成文法来制止假冒商标的却是法国,在国际上,187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这个文件是后面建立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文件的基础之一。

而在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其中章程共计28条,细目23条,当时的注册有效期是20年,但是主要是国外人来注册商标,中国人反倒注册的少。注册的大多是国外的商标。

中国最早的商标局是民国政府成立的,1923年成立于北京,1927年迁至南京,成立于1923年,是因为当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再以后,到了1949年后,我国双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管理条例》,但是1966年之后的十年内,中国商标工作没有统一管理。

商标有什么特征

正如任何产品都有其特征一样,商标也是这样的,商标虽然是无形资产,但是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标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是商标具有财产的属性,这点在WIPO中是有明确的认定的,商标是一种私有财产,为商标注册人所有的财产。商标的财产属性,主要体现在商标在经济中的影响力,象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公司法》中,就规定了商标可以作为股份出资的。而《担保法》中,商标是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这些都说明了商标本身是有财产属性的。其实一个好的商标,价值百万一点也稀奇。

第二个特征是法律性,商标是受《商标法》的保护的,商标的注册也好,转让也好,都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与要求的,在申请过程中,审查过程中,都要符合商标法,时间上也有规定,虽然现在商标局常常不按时完成审查,但是商标法本身还是有规定的。

第三个特征就是识别性,其实这是最根本的特征,不能识别,要商标干什么呢,商标法第9条,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面就直接说明了商标应该便于识别。

第四个特征就是表彰性,这点在市场上体现特别明显,一个好的商标,价值高很多的,有的品牌,甚至可以成为身份的标志,这些都是表彰性。其实,很多政府,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都是有奖励的,这也是商标表彰性的一个体现吧。

商标代理公司

商标代理公司,全国的各个地方基本都有,只是不做商标注册的人很少有人注意而已,一般的地级市也有的,象长春,北京都有,长春商标代理公司,北京商标代理公司,广东商标代理公司,这样的一找一大堆。甚至一家城市,有上百家商标公司的,这些公司虽然同在一个城市,但是业务上,却可以跨越城市的,比如长春的商标代理公司,就可以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业务,这点与域名注册商有点类似,只要是中国的商标业务,任何一家商标公司都可以做的。

相对而言,一般大城市的商标代理公司要多一些,而一些县城里面,有的可能还没有商标代理公司,很多省市,很多人还是相信省会城市的,一般县城的,很多还是到省会城市来办理的,但是,全国也是不一样的,象广州,北京的就非常多,而一些西部城市,相对而言,代理公司就要少很多。

其实商标代理公司不是必须的,如果你自己懂商标法的话,不用找代理公司也是一样的,这就与律师差不多,如果你自己懂法律的话,不请律师,关系也不大,商标也是这样,如果你精通商标法的话,自己注册也是一样的,只是不太方便,要直接到北京去办理,从费用与精力上来说,有点不划算,这也正是商标代理公司的价值所在。

假冒商标只罚款吗?

现在的人,为了钱,有些事,很多都不去想一下别人的,只要能弄到钱,就干,在商标上就有这样的,几乎每天都有假冒商标的事儿,因为假冒商标,你想一下,一个不知名的商品,贴上一个驰名的商标,这个利润可就大了,所以有不少人会这样做的,并且有一种认识,认为假冒商标,由于只是经济上的问题,最多也就罚款了事,但是事实是这样的吗?

首先在商标法上有规定: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这里看到,不仅仅是罚款就能完事的,还有刑事责任的,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这么一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大家的商标受到侵权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在法律方面作些考虑,不仅仅只是罚款就完事的。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经贸办举办税务及商标法讲座

现在有不少客户到香港去注册商标,但是反过来,也有不少香港的客户到大陆注册商标的,但是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在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大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同样,在大陆注册的商标在香港也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大陆与香港办理商标也有一些不同的,比如说,香港的商标可以冠名为中国,或者某个国家,而这个在大陆,是被驳回的,正是由于种种差异吧。 11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经贸办)联合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在成都举办税务及商标法讲座交流会,帮助在川港商了解最新内地税务安排以及新商标法的内容和相关政策。

其实四川省的商标这些年发展也是不错的,本年四川省共有494件注册商标在网上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确定,经检查后对契合著名商标确定请求条件的401件予以了受理。经过省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单位书面检查、实地考察和严厉审阅等作业环节后,引荐197件商标呈四川省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评定确定。会议还依据《四川省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条例》的规则,对本年全省282家提出复审请求的著名商标进行了复审。其间,有278件商标复审确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明,到当前,四川省注册商标总量约23万余件,稳居全国第八位。新注册地舆象征商标22件,共有地舆象征证实商标140件,驰名商标234件。四川省著名商标有用数为1199件,居全国第15位。跟着四川省商标作业的推动,全社会的商标认识不断增强,企业商标运用才能不断提高。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经贸办主任刘锦泉介绍,香港是四川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截至今年上半年,四川与香港进出口总额29.5亿美元,同比增长24.7%,香港在四川投资设立超过4500家企业,分布在房地产、商贸、物流、商务服务、制造业等各行各业。“内地的税制和香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适应当地税制处理税务,是企业良好管理的重要一环。”刘锦泉表示,希望通过交流会协助港商了解新的税务规定和新商标法,促进港商在内地可持续发展。
交流会邀请了来自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业界的专家,围绕“如何在内地防范、控制和解决税务分歧”、“新商标法实施及企业商标保护实务”、“国内现行员工养老计划税务应用”等话题,向参会港商作了详细说明。

相信随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加深,会有更多的地方,会举办这样的讲座交流会的。

商标法英文

这次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主任科员及以下的招聘中,有一个很明显的条件,就是要英语专业,当然,这个与国际注册处有关,因为处理国际商标事务,英语确实是必须的,另外,其它的方法,了解英文,对更好的理解商标也是有帮助的,其实商标法,也是有英文版本的,了解一下,对学习英语也有好处吧,在这里,摘部分商标法的英文,供有兴趣的自己研究: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23 August 1982; revised for the first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3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22 February 1993; and revised for the second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27 October 2001)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s of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s, protecting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rademarks, and of encouraging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heir goods and services and maintain the reputation of their trademarks, 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roducers and traders and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rticle 2. The Trademark Offi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establish a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which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matters of trademark disputes.
Article 3.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nclude a trademark for goods, a service mark, a collective mark and a certification mark, refers to a trademarks that have been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The 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marks, which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In this law, a collective mark refers to a mark which is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a group, an associati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and to be used by its members in their commercial activities to indicate their membership. In this law, a certification mark refers to a mark which is controlled by an organization capable of supervision a particular type of goods or service which is used in respect of goods or services by other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who do not belong to the said organization, with a view to certifying the origin, raw material, mode of manufacture of goods or performance of services, quality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Rules for the particular matters of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and certification marks shall be promulg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