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制度

以前谈过商标的国际法律体系,也谈过我国的商标,但是那都是以前的事情了,我国的现行商标制度与那些关系实际上并不大,清朝的商标制度也好,民国的也好,还有66年前,都与现在的商标制度没有延续性。

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应该从978年国家工商管理总中成立的时候算起,直到1979年11月1日,才恢复全国商标的集中注册制度,然后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施《商标法》,直到这个时候,我国真正的商标制度才开始建立起来。

而在1991年之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法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多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通过其所在区域、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终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0 年4 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做出了“逐步实行商标代理制,建立全国商标代理人队伍”的决定。1998 年以前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绝大部分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没有真正脱离工商机关,200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标代理组织限期与所属行政部门脱钩,使商标代理组织彻底实现社会化。

上面这些事情,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与某些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商标,都必须经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现行商标制度中,采取的是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商标的管理,使用等等,由各级工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