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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电商与双11商标

过不了几天,就是双11了,但是如果有人把双11注册成了商标,你会相信吗,有点不信,是吧,那么,你就看看下面的图片吧:\"11"看来注册很多人都喜欢11啊,可能是理解成了要要吧,还有很多是个人注册的,当然也有的是公司注册的,可是看到下面的图片的时候,我相信大家的看法会有所改变的。

\"双11"这家公司,想必很多人都了解喔,具体的不多说了。

过不了几天,就是双11了。这也是电商的盛大节日啊,今天跟一个朋友谈到这个问题,有个朋友说,商标注册了,别人就不能用了,要么授权,要么许可,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也有例外。

比如商标过期了,又如无效了,还有就是注册商标的公司不存在了,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商标一般不会受保护了,人人都可以用,还有一种是商标的淡化,经过淡化后,具有大众意义的商标,也是人人可以用的喔。

其实现在中国的很多公司对品牌,对商标是不看重的,有些方面,也应该加强一下意识了,别人家的牌子,可不要随便去用喔。

如何解读康师傅控股的《终止对台湾味全公司商标授权说明》

商标是可以授权的。这个在授权的时候,一般都是有协议的,对于违反合同的,是可以提出终止甚至赔偿的。比如我一个很好的品牌,授权你用,结果你却用来销售假冒产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公司都会收回授权,当然这其中还有其它的约束,包括取证等等。

10月26日。台湾康师傅发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
[声明] 终止对台湾味全公司商标授权说明

我司已于2014年10月13日终止对台湾味全公司的康师傅商标授权,台湾味全公司不得再以“康师傅”为品牌在台湾生产与销售方便面产品。

康师傅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6日

\"康师傅"

那么,为什么康师傅要终止对台湾味全公司的商标授权呢,这两家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现在网上有很多种说法,针对网上的说法,我们这里做一个商标范畴的解读,但是对与不对,还望大家自己分析。

从百度百科上可以看到,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旗下有不少公司,其中康师傅控股与味全都是他们下属的子公司,这两家公司之间的商标授权终止,集团不可通常知道的,网上普遍认为这是由于味全的地沟油事件引发的,现在想放弃味全,保下康师傅,但是能不能保下这个商标,还得看商品的本身。这点就不多做评说,反正好的很难说坏,而坏的产品,昧心的东西,肯定是要遭到消费者的抵制的。

 

商标正在形成网络认证的事实标准

现在网络发展很快,很多电商平台都在崛起,大家正在慢慢地习惯网上购物,但是由于在网上,大家见不到面,毕竟也不是面对实物,那么有一个问题来了,就是如何建立信任的问题。凭什么相信你的商品是正品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网上有很多认证,比如可信认证,绿色认证等等,但是在这些认证中,商标已经成为了事实的标准。

试想一下,一个商品,如果没有牌子,谁会相信你呢,所以从这点上讲,在网购中,商标有必要成为必须的一个环节,另外,其它的认证,比如域名也好,空间也好,哪怕银行的接口也好,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完成,就可以拿到认证,而且有的网络联盟认证,似乎出钱就可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书就现得格外有说服力了。

商标作为联系消费者与卖家的中间纽带,有几个好处是其它认证比不了的,一个是周期,商标注册的周期长,目前也要一年,在这过程中。审核是非常严的。另一个商标有商标法跟着,受法律保护,不象其它认证,没有太多的法律层面上的保护。

事实上,现在无论你要进天猫也好,还是进其它的电商平台也好,没有商标,确实进不了。这点其实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商标注册费小于800元是怎么回事

今天跟一个客户有段对话,这个客户呢,还没确定在我们这里注册商标,主要是询价阶段吧,本来谈的差不多了,后来这个客户在网上查询了吧,跟我们说,我们的价格有点高啊,有的代理只要300,600就可以办理商标注册证,为什么我们要1000多,考虑到这个问题,有点普遍性,所以就在这里写个文章,用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虑。

首先谈这个现象,现在社会上有没有600注册商标的呢,有,这种现象是肯定的,要不客户也不会拿这个与我们做比较。同时,我们告诉客户,商标注册,商标局收费至少都要800,这个是代理一分钱都不收的情况,那么,人家会倒贴钱给你申请商标吗?

答案是肯定的,人家不会自己花钱给你注册商标的,那么这么低的价格是怎么做到的呢,可能有的读者想到了,假证,是的,办个假让,什么手续都不要,表面看起来,又快又好,通过率又是百分之百,并且不需要向商标局备案,那么,不要说600,就是100都可以办下来,问题是这样办下来的证件,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与商标法完全是相违背的。

那么说一下,办理假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有时就想,如果真的要认真做产品的话,还是不要在乎这几百元,到时要不搞了一个假证,什么都会作废的喔!

 

 

商标权的内容和具体的利益关系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拥有很多义务和权利,在付出和获得中取得平衡。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的了解商标权的真正内容呢?又有多少人能正确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商标权,顾名思义是国家赋予商标的一种合法利益的保护和权利。商标法特属知识产权,是让许多人混淆其概念的主要原因之一,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权利,表现特征主要在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而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分为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想要让自己的商标获得合法保护,商标权是说一不二的选择。

但是同时,商标权也可以依法转让,并不像其他权利法限制了受益人,但是在转让的时候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流程操作,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当您的商标受到侵权的时候,商标法可以维护您的利益,通过自然人和法人像相关法院上诉,便可以得到相关补偿。不过实际上,执行起来可能有点难!

商标转让

权力对商标的影响

从本质上讲,商标是一门商业服务,与权力本身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由于中国的某些特别之处吧,权力对商标还是有很有影响的,这点,在我们做业务的过程中,那个感受只有自己知道。可以说,我们做了这么多年的商标服务了,对商标还是有很深的研究的,可是有些小事,往往会改变一些看法。

比如,我们有一个客户,在我们这里注册了一个30类商标,用来生产一些粮食产品,一个是因为企业本身的原因吧,另一个也与我们的商标顾问分不开,由于我们给他们提供商标的支持,这家企业,几年后,就做成了一家全国比较有影响的公司,注册的商标更是评为了驰名商标,这点,我们当然很高兴。

可以,这家企业做大后,与粮食主管的某个部门就有了联系,结果这个粮食部门有个亲戚也办了个商标公司,业务水平咱们就不好说了,反正是业务还不少。

话说两处,我们服务的那家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又要注册新的商标,本来打算在我们这里注册,商标名也想好了,我们也查询了,可以说我们是花了大量工夫的,结果,这家企业管商标的老王有一天突然对我们说对不起。为什么对不起?因为他们与粮食部门有联系,而那个粮食部门的亲戚有个也是做商标的,要接这个业务,不给不行,一个劲儿对我们说对不起。

这就是实际情况啊,不过这个还没完,这个商标顾问不归我们管理后,结果这家企业,最后反而越做越小,现在虽然还有驰名商标,不过也是没多少影响了,很多合作单位也与他们不合作了,现在他们家有点后悔,可是后悔又有什么用呢,看来有时权力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一定好喔!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人对名牌,一直是情有独钟的,特别是女性,有的时候,比男性更看重名牌,那么什么是名牌,名牌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并且这个与商标有没有联系呢?等等许许多多的问题,可能还是不太明确,那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可能对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还是很有作用的。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其中修改过几次。以前有过试行的,2001年正式的发布之后,试行的就作废了。这个本身不是法律,但是作为部门规章,也有很大影响的。2009年的时候质检总局又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名牌产品,不管怎么样,都得有商标,没有商标,谈不上牌子,但是国外的商标产品,不得申请国内的驰名商标,这个是有规定的,规定条款如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从这些不能申请名牌产品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对名牌产品,质监总局还是很重视的。这个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还不一样,驰名商标可由商标局与法院认定,而名牌产品是由质监局认定的。

《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不仅有法律,如《商标法》,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除了这些之外,另外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行政部门通知批复意见,对商标代理也是很有影响的,有的直接影响到了操作层面上。今天我们就谈谈《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的讲,每次商标法发生修改的话,对怎么执行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会下发这些通知的,如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这就是当时由于要修改商标法而下发的一个通知,时间是2001年,就是当时商标法要怎么执行,做的一个行政上的批复。

就目前最近的一次关于执行商标法的批复是2014年04月17日由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其中就新的商标法执行做出了一些通知,比如: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