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案件的侵权诉讼

我国企业不仅要有国内的商标侵权保护意识,对于外国侵犯的商标行为也要积极地进行打击,从而避免海关侵权案的发生。

例如:某日本家居有限公司向我国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5万张沙发床,然而,经过海关有关人员检查后发现可疑之处,其中具有很大数量的知名商标耐克鞋,阿迪达斯,乔丹运动服装等。由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曾向国家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获得批准。因此,海关认为此货物侵犯了商标专用的行为,便依据法律规定没收侵权货物。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随后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其次还提出要进行赔礼道歉。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运动服装上广泛使用的adidas商标已经在我国依法注册,并且是重点保护商标,日本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并且损害程度以不是仅仅居于国内。最终,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请求得到支持。

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产生的纠纷案

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标竟然发生了商标的纠纷案,那么如何做到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呢?

如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手套(服装);袜;围巾;腰带;婚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 “FZ尔丝及图”商标,并且该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后进行公告。

而香港尔丝眼镜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分析后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FZ尔丝及图”商标一旦成功注册,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必将损害自己的利益。应即使的保护自己的商标知名度。

FZ尔丝及图商标虽是北京市公司独立设计的且与香港公司的商标饵丝及图整体组合不同,那么就可以注册吗?但两者叫法一致,9类商品与25类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但对于消费对象两者是相同的,销售渠道相近且有密切的联系。使用与知名度较高的近似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的,就是属于类似商品。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利弊

中国古代的秦始皇建筑的长城,可谓是给后人留下了雄伟的建筑。因此很多人认为秦始皇是功不可没的。然而,修筑长城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也有人说秦始皇是暴君的。对此的利弊之争持续到现如今。而目前,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利弊也是让人不得不思考的。

国际商标注册的利,首先是手续简单便捷,申请人不需要他人在各国去奔波办理以及缴纳费用,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便可获得众多国家的保护,省去了自己非去不可的问题。并且最大的优势就是相当于在各国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受到与单独注册同样的待遇且发生变更续展的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办理。那么申请手续简便了其办理时间自然就短了,节省时间以及费用较低是其另外两个特点。

 

其弊就是要想在国际进行注册,必须在本国进行商标注册成功的条件。但在此期间,该商标极可能被他人抢先进行注册,导致自己注册失败。在时间上造成的延误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商标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后果自负

虽然我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总是在进行改革和不断完善,但由于群众自身缺少法律意识,或者一些居心不良的商家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屡屡出现。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徐某从福建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买了上百瓶的“嘉士伯”牌啤酒,之后又以进价的两倍价格进行销售。最终经过调查发现,福建有限公司侵犯“嘉士伯”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年,一个推销员将720片“正兴”牌汽车辐板销售给王某。事发后调查发现,未销售出去的汽车辐板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对此处理结果是没收其产品,并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都是商标的侵权行为。要是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进行诉讼。侵权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打击和预防侵权行为,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罚。

企业名称与商标共同注册才是“最优化”

在2013年,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山东能源”文字拼音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然而,山东泰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山东能源”四字作为上市企业的简称。因此,两家公司便产生了商标纠纷,能源集团认为其简称已经构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应立即变更名称,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应进行经济赔偿。

以上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侵犯了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侵权行为处理。使企业没有突出使用,但使市场产生混淆,以及违反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则属于不正当的侵权行为。但情节严重的,是属于恶意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属于“傍名牌”的,应当立即停止其使用权利。

因此,企业在成立后应及时的把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统一有利于节省品牌宣传成本,将形象效果集于一身。两者紧紧联系在一起,更好的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品牌效益。也有效的避免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过于纠纷,只会损害自己利益

众所周知,陕西白水杜康和河南洛阳杜康之间的杜康商标之争竟打了30年,由刚开始的在国家工商总局打官司一直持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法院裁定书结果下来是:各用各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意思就是,两家分别注册了商标,那么杜康商标就是两个品牌。然而,陕西白水杜康起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标识,弱化“白水”文字,并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洛阳杜康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洛阳杜康人民币1500万元。

陕西杜康利用其知名度来谋取较大的市场份额,不仅没有得到好处,还使的自己丢失了“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对自己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把众多的精力投入到打官司当中,使得企业经营水平严重下降,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挽回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百年“老字号”商标纠纷案胜利结束

《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吉林饭店的吴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为了保护“吴家菜”这一金字招牌,吉林饭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吴家菜”和“吴”以及“吴府”等商标。之后“吴家菜”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是我国餐饮界的老字号。

不久,沈阳吴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店内正门上方悬挂“吴府”牌匾,在宣传广告中很明显的出现“吴家菜”和“吴”字样。因此,吉林饭店认为沈阳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对此提起诉讼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进行经济损失赔偿。

然而,沈阳公司认为吴氏菜已经流传百年了,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不应由吉林饭店独享,因此,已经提出撤销“吴家菜”和“吴”的商标权。但由于吉林饭店能够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是独家使用,法院判决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损失赔偿。

吉林饭店及时制止对“吴家菜”成为菜系通用名称的趋势,从而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最终目标,迈向国际化

成为全国最知名的品牌,才是企业长久不衰的重要因素之一。迈向国际化,才应是企业的终极目标。

目前,我国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海外注册商标的24倍,中国在国际市场上“走进去”的意识和能力还很缺乏。而品牌竞争才是当今世界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拥有世界名牌,就会得到全球消费者的认可,从而打进全球市场。

申请人投资境外市场,主观意识是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其次,中国的商标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只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进行国外商标注册的意识才会增强,其拓展海外市场的能力才会增强。

中国注册商标数量曾破千万的记录,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商标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并不是很可观。而加大品牌的国际化,就是要改变我国知名商标
“凤毛麟角”的情况,只有成为驰名商标,才能在全国的同行业之间打出自己的一片天地。

小微企业商标质押,解决融资困难

商标品牌已经成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金钥匙”。我国国家工商总局不断进行改革完善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

在改革的实施下,我国市场环境也得到净化,随着社会创业创新动力的不断增强,大学生也纷纷进行创业,小微企业成为一种趋势,出现在人们的视野。然而,企业建立之初,肯定会面临融资难,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发生。因此,众多企业对品牌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倡导小微企业发展商标品牌。广州市鼓励本市企业通过商标转让交易、商标权许可、商标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以开发区为试点,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融资专题培训,协助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融资1.5亿元。

此方案的实施更加有利于小企业的商标品牌在创造过程中的便利,随着商标品牌事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其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我国商标正不断向国际化迈进

我国2015年注册有效商标数量高达1004万件,首次突破千万大关。毋庸置疑的成为商标大国,对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已及经济的增长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其次,也说明我国商标品牌价值和竞争也有了大大的提升。

如今,越来越多的发展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者都十分看中品牌,中国很多的知名企业通过海外并购纷纷加快了品牌国际化的步伐。从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量来看,每年的趋势都是不断增加的。中国知名品牌并不多,但在通往商标品牌强国的道路上,我国企业的商标战略以及国家的政策措施正在不断完善。

仅企业自身有努力和改变还远远不够,想要与品牌强国的目标距离更进一步,应需要正确的认识商标的功能,结合多元化方式,积极打造品牌为自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驰名商标”注册数量将让人震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