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商标共同注册才是“最优化”

在2013年,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山东能源”文字拼音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然而,山东泰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山东能源”四字作为上市企业的简称。因此,两家公司便产生了商标纠纷,能源集团认为其简称已经构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应立即变更名称,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应进行经济赔偿。

以上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侵犯了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侵权行为处理。使企业没有突出使用,但使市场产生混淆,以及违反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则属于不正当的侵权行为。但情节严重的,是属于恶意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属于“傍名牌”的,应当立即停止其使用权利。

因此,企业在成立后应及时的把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统一有利于节省品牌宣传成本,将形象效果集于一身。两者紧紧联系在一起,更好的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品牌效益。也有效的避免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