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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条修改

新的商标法已经通过了,这点,作为中国商标博客,我们也关注了很久,中国的商标法修改有两次了,这次算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有些修改还是值得关注,不然的话,按照原来的思路去理解商标的话,就有点跟不上形势了。

修改的有第四条,还有第六条等等,这里就分析一下第六条吧,在原来的商标法中是这样规定的。2001年的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而新的,今年通过的商标法又不同了,规定的是: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从字面上可以看到,新的商标法的第六条,强调了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行政法规定要求使用的商标,就必须得注册商标,不然的话,不能销售,这点就扩大了很多,过去,一般在法律上的,比如药品等等国家强制的必须有商标,而在新的商标法中,不仅原来法律上规定的要用商标,并且一些行政法规上的商品也要有商标。

从新的第六条可以看出,国家对商标的越来越重视,有些商标,不能是可有可无的,事实上,现在在百度上推广产品,有的就要商标,还有天猫等开店,也有商标的要求,可以肯定,将来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会要求商品出示商标。

新《商标法》第四条修改探讨

2013年新的商标法已经通过了,明年5月1日实行,其中修改的地方不少,很多都是直接与代理者或者申请人相关的,在这里,中国商标网博主将与大家一起讨论商标法修改的地方。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新的商标法,有必要对新修改的地方逐条讨论。

第一个修改的就是第四条,原来的描述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而新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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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从这里,我们认为这个对生产经营具体细则化了,已经明确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并且增加了服务商标。从新的商标法的改变,我们能够看到,现在经销商品也可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自己没有产品,只是经销,一样可以通过商标所有权来进行品牌管理。另外,服务方面,也可以成为商标,这些就比较抽象,但是对商标的外延有所扩展。

说说各个国家的《商标法》

商标是有法律的,我们的商标有商标法,其它国家其实也是这样,只要有商标,商标法一般是少不了的,不然,纠纷还真难解决,有了《商标法》那处,商标界中的事就有一定规矩可言了。

我国最早的关于商标的法律法规是在大清朝出现的。1904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名为《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吧,这个执行力不是太强,中国正式建立完整的商标注册制度,是从1923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开始的。

由于我们的教育吧,把现代说的如何如何,其实教科书上有很多是假的,这个商标并不是只有在现政权建立之后才有的,清朝就有,北洋时期就成熟了,当然,碰上脑残就不好说了,他非得要说在49后之年才有的,那也没办法,但历史就是历史,我国最早的商标法还真的清朝就有了。

那么国外是不是也有商标法呢,有些脑残不承认,说只有我们国家才有,其实不管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国外是真的有商标法,并且比国内还要完善。原则都差不多,一般都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只是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注册一个商标可以使用20年,有的只能用7年,而我国,则是10年。

商标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个与时代也有关系,所以商标法也常常会修正,我国的商标现在就在修正,国外也是这样,牙买家众议院就在7月16日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