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六条修改

新的商标法已经通过了,这点,作为中国商标博客,我们也关注了很久,中国的商标法修改有两次了,这次算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有些修改还是值得关注,不然的话,按照原来的思路去理解商标的话,就有点跟不上形势了。

修改的有第四条,还有第六条等等,这里就分析一下第六条吧,在原来的商标法中是这样规定的。2001年的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而新的,今年通过的商标法又不同了,规定的是: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从字面上可以看到,新的商标法的第六条,强调了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行政法规定要求使用的商标,就必须得注册商标,不然的话,不能销售,这点就扩大了很多,过去,一般在法律上的,比如药品等等国家强制的必须有商标,而在新的商标法中,不仅原来法律上规定的要用商标,并且一些行政法规上的商品也要有商标。

从新的第六条可以看出,国家对商标的越来越重视,有些商标,不能是可有可无的,事实上,现在在百度上推广产品,有的就要商标,还有天猫等开店,也有商标的要求,可以肯定,将来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会要求商品出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