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四条修改探讨

2013年新的商标法已经通过了,明年5月1日实行,其中修改的地方不少,很多都是直接与代理者或者申请人相关的,在这里,中国商标网博主将与大家一起讨论商标法修改的地方。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新的商标法,有必要对新修改的地方逐条讨论。

第一个修改的就是第四条,原来的描述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而新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ydcb"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从这里,我们认为这个对生产经营具体细则化了,已经明确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并且增加了服务商标。从新的商标法的改变,我们能够看到,现在经销商品也可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自己没有产品,只是经销,一样可以通过商标所有权来进行品牌管理。另外,服务方面,也可以成为商标,这些就比较抽象,但是对商标的外延有所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