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人商标专用权纠葛背后:谁动了谁的奶酪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与知名企业家史玉柱(微博)旗下的伟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均是国内金融、投资范围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企业。假设两家企业称号同时出现,多数群众应会以为是双方间的业务协作。但是现实并非如此,2011年3月3日,巨人公司向北京银行发出《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正告函》,才使得公众了解到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同商标纠葛。

  随后,双方纠纷继续升级,先是北京银行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大众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针对巨人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巨人公司则反应快速,向法院进行争辩后,即另案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银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0万元。

  “巨人”怒告“小巨人”

  据巨人公司发出的《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中称,其在商标分类第36类金融咨询、银行等效劳上注册了两件“巨人”商标,区分于1994年11月和2011年1月被核准注册,北京银行则私自将“小巨人”作为该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运用多年。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此举形成对其“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记者了解到,北京银行于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生长融资计划,服务对象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依据北京银行在诉讼阶段出具的相关证据,2008年及2009年1月至5月,“小巨人”金融贷款发放总额超越700亿元。针对巨人公司所指的商标侵权问题,北京银行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诉称,其使用“小巨人”标识,系长期将之与“小巨人”图形、“北京银行”等商标或字号共同使用,基于银行服务行业的特地性,以及巨人公司未涉足银行服务业,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标识与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混杂,因此其并未侵权。

  巨人公司则批驳称,北京银行推出“小巨人”金融服务后,在实践使用中均独自使用“小巨人”标识,北京银行网站上亦是采取相似“双品牌”的方式展现“小巨人”标识。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系已将“小巨人”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与其在先注册的“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则,北京银行无疑已构成侵权。

  据巨人公司该案代理人张海燕引见,在双方尚未进入司法诉讼顺序时,巨人公司曾自动联系北京银行商量处置此事,但北京银行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后,双方的协商亦随之中止。另据悉,北京银行曾先后于2007年12月及2010年6月在银行、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央求过“小巨人”商标的注册,但均被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巨人公司注册在先的“巨人”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小巨人”一审获胜

  北京一中院受理两案后,于2011年10月31日开庭将两案兼并进行了审理。据了解,法院根据巨人公司和北京银行的涉案诉辩主意,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结为北京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能否侵犯巨人公司对“巨人”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巨人公司是两件“巨人”注册商标的权益人,该两件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银行等相关金融服务上。北京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的进程中,以及在广告宣扬、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相关公众经过“小巨人”标识来树立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特定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之间的联系,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且“小巨人”所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此外,北京一中院还认为,判定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关键在于辨别两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在北京银行使用的“小巨人”商标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消耗集体和市场格式,而“巨人”注册商标与巨人公司之间在金融服务领域并未建立特定联系的状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北京银行“小巨人”品牌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发生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根源产生误认,故“小巨人”商标与“巨人”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讯决驳回巨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惹起了社会各界和业内专家的关心和热议。原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的时分论述了其对该案的见地。他表示,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他人便可通过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并在构成既定事实后就不会被清查侵权义务的结论成立,不只违犯了我国商标法所肯定的“注册准绳/申请在先”的在先权利维护的基本原则,还会使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法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在先权利保护,并以此来对立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或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详细到该案,判定“小巨人”与“巨人”共存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是否具有混淆误认的能够性为判断规范,否则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权会被架空,其在先商标申请行为亦将变得毫无意义。

  原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也认为,我国商标法虽未规定商标必需注册才干使用,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否则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银行作为国内知名企业不应当出现类似情况,而且北京银行如果最终无法获得“小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赢得此次诉讼,也不能扫除未来再次被诉侵权的可能。董葆霖提示,国内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肯定要注重强化法律看法,关于自身新项目、新品牌的启用,要做好前期调查论证,尽量防止与他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审结果难料

  巨人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于今年3月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张海燕表示,一审判决并未对“巨人”和“小巨人”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进行比对,对两商标共存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的判定也未结合相关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在先权利保护原则而进行准确的论证,而且巨人公司及其负责人史玉柱教员在国内金融界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投资、参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对一切涉案事实认定清楚。

  5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主要盘绕注册商标保护是否以实际使用为前提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北京银行代理律师马翔在庭审中陈说称,判断“小巨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判断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果不构成混淆误认,即便近似也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此外,北京银行“小巨人”的贷款是特定的政策性贷款,并非所有贷款人都可以作为“小巨人”贷款服务的对象,因此在该情况下,相关公众不可能产生误认。

  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曾讯问双方是否甘愿达成调停,但未获双方肯定答案。

  截至发稿时,记者得知,该案将于近日宣判,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记者点评

  做知识产权的“巨人”

  似乎“巨人”、“小巨人”这两个霸气十足的名字,他们背后的企业也同样是行业内的巨头。史玉柱旗下的巨人团体曾发明过产业奇观,而北京银行作为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具有百余家停业网点,实力自然也是不容小觑。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巨人公司目前共申请注册了170件商标,其中包括“巨人”、“金巨人”、“巨人网络(微博)”等等。这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在第36类平安、金融贷款等服务项目上的“小巨人”商标,申请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北京银行共申请注册524件商标,包括“北京银行”、“京行”、“北银”等。

  二者都是行业内的“巨人”。如今,二者为了商标问题频频交手,这难免让人会在心中对这两个企业有所看法。从各自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可以看出,两个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想在知识产权的庇佑下不时突破创新,使自己的无形资产得到保护。其实,人们更想看到的是这两个行业巨头各自取得新突破和新开展,而不是一次次的对簿公堂。“两虎相争必有一伤”,固然目前案件仍在进行中,但是通过案件可以看出双方都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对。换言之,如果将这些精神投入到产品开拓上,那么如今我们看到的可能会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而不是这针锋相对的商标纠纷。所以,不论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什么,我们都希冀能够看到,通过这件事情,双方能够愈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只要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行业“巨人”。(记者 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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