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您没有看错,注册成功的商标还会有被无效宣告的。什么原因呢?一般都是违返了《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其中多见的:侵犯他人在先使用权利,之前很多人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很重视,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名没有及时注册,从而被别人抢注,而后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还有直接被商标局无效宣告的,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商标法的规定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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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