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七条解读

新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执行,其中改动的部分不少,如何解读这些修改的部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里,一直关注中国商标的本博将与大家一起解读新商标法第七条。

在2001年的商标法修正中,第七条规定如下:\”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很显然,这里对商标的使用提出了一些要求,不能欺骗消费者等等。但是现在一个师康与帅康这样的品牌,这样的商标如果同时出现,那么消费者会不会混乱就很难说了。这里如果两者的质量都还过得去,并且两者的商标注册证都下来了,还算不算欺骗消费者,就真的很难说了。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新商标法第七条在前面加了一些规定,新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表述为“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大家从这里不难看到,新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提出了诚信的要求。

而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并没有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新的商标法不仅提出了在使用时要诚信,并且在注册时也有这个要求,这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避免商标的混乱,从而避免误导消费者,注册这一关,可以说是从源头上下功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