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提出了规范

以前的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标代理的一些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但是新的条例,对这些做了很多修改,很多地方都细化了,有了具体的要求。并且专门拿出一章来。这个力度还是比较大的,那么这些新规定中,又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首先是备案,商标从业人员也要做备案,包括住址,联系方式等等。第八十条第一条规定: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另外对商标代理进行信用档案管理,并记入信用档案,进行公报。

另外一条就是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这个是商标代理机构明白的,也就是说,只能是代理来办理这个业务,个人无权办理商标注册。另外第八十八条,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这些都将对商标代理机构产生影响,有些作假的,是万万做不得的,只有通过自己的技术,更好的为企业主提供代理服务,才能在新的商标制度中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