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商标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大家知道,要使用带R的商标的话,要么自己是持有人,想怎么用没人管,要么得有人家的授权,或者许可之类的,得到人家的同意才能用,那么,如果不经过人家同意,用了别人的商标,是不是一定构成侵权呢?

事实上并不一定,比如你不是用在商业上,或者你用这个商标,本身并不是原有商标的意义,这些都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了,目前比较受关注的是双11商标,这个商标,如果都要授权的话,那么有很多商家都不可能全有这些手续,如果都要走商标局的话,等这些手续办完,双11也早就过去了。

事实上,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在目前的商标界还是有一定的争议的,如果一个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获利,说是侵权,自然没有人疑义,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某种需要,或者双方默许的情况下使用的话,我们认为就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商标是作为一种“工具”存在的,其作用就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随着贸易全球化,某一商品(如“耐克”鞋)可能由不同国家、不同生产商制造,但商品品质是一致的,购买者已分不清也不关心其具体的生产厂家。据此,有学者提出,商标的功能已由原来的区分商品来源衍生为商品品质的信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