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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体系

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

任何行业都有自己的规矩的,一般而言,有的行业有条例,而有的就是法律条文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方面,肯定是有一些法律条文的,事实上《商标法》就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对所有在中国从事商标事业的人与事务所都适合。并且不只有商标法,还有商标法实施条例,这些都是有强制性的。

其实,商标从起源开始,一进入文字时代,就有商标的法律条文了,事实上,在我国清朝的时候,就有关于商标的法律了.1904年,也就是清光绪三十年。清朝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个事实上是英国人赫德起草的。国外的商标法就更早了。1857年,法国就有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成文法。

现在我国的商标法律,都以商标法为准,这个商标法也是修改过几次的,最近一次修改的于今年5月1日实施。另外,还有商标法实施条例,这个就更直接了,比如商标异议什么的都在这个实施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这个就对生活比较直接。其实在过去也有一些商标的规定,当这个新的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出来以后。过去的一些就直接无效了,象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这些就没用了。目前中国的商标法主要就是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所具有的一些独特特征

商标作为商品而言,在交易过程中,有一些特征是共有的,但是由于商标虚拟的特点,商标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作为公司企业的重要组成,产品出售的必备装潢,商标拥有着在企业乃至在世界上的这个市场中的超然地位,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贴上了不同的标识,会被赋予的价值也就不会是相同的了,所以可以说,对于产品和服务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成本价值外,一般能够给其增加附加额的东西,就是非它不可了,可以认为,企业等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依靠的本质上是从它这儿来的。

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对经营者的重要性,我们的商人们的各种商业行为主要依靠的都是以利为目的的,这是这一行业的特征无可厚非。那么对于“商”这一行业,如此重要的商标来说,它具有一些什么样的特征呢?

第一:是我们见到的产品或其它的输出行为的上的一个身份的证明,它们之间互相依靠,并且在形式上是依附于它们的存在的,同时也是持有方的一个立足市场中的“面子”。

第二:天生就独特的拥有着不一样的唯一性,和不重复的排斥,拥有极为显著的区分能力,是企业用于区分与同类的证明,可以方便的使消费方轻易的分辨同类产品的不同来处,可以认为i是一种艺术的形态。

第三:我们现在主要的商标的构成的元素,细分主要为文字,图形,字母等的单独存在,或者是复杂的组合型。

第四:在体现价值的同时也是一种信息的承载,是一个用于竞争的形式。

我国商标法律体系

商标与法律的关系其实很紧密,在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关于商标的法律也越来越完善了。我国最早的法律体系是从清朝开始的,但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却是从1978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成立开始的。我国现行的最早的注册商标是1979年11月1日起开始注册的。

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商标法》了。《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1983年开始执行,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其中2001年修正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使我国商标法达到《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而过行的修改。

除了《商标法》外,我国与商标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还有就是一些部门的规章也与商标法律制度有很重要的联系,比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就是商务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