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商标财产保全

商标财产保全

商标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法律执行中一种常见的方法,当商标出现一些官司的时候,商标也涉及到了财产保全的问题,所以多了解一下商标的财产保全,对于从事商标品牌建设也行,或者商标业务也好,都是有作用的。

当然,商标很少涉及到财产保全,因为商标打官司的还是不太多,但是也有,所以我们这里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通俗的举个例子,比如某人借了你的钱,可是不想还了,而你又知道他把借你的钱存在某银行上,这时,你想打官司要回这个钱,可是等官司结束,人家可能走了,或者把钱转移了,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不让这个钱被取走,这样,官司胜诉后,你就能直接拿回你的钱。

那么商标上怎么保全这个商标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其中就有这个解释。其中共有三条。在这里一并列出,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随着商标的发展,估计商标的财产保全会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