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从互联网上查询想了解的问题,很多人会建议你“百度”一下,由于建议你的人知道“百度”是一个中文搜寻引擎的名字,但是“百度”商标被核准注册在避孕用具商品上,“百度”团体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央求撤销。
百度公司以为“百度”曾经形成著名商标,这家名为夜来香的公司注册百度商标,行为实质是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百度公司:第三人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证明,对原告所在的互联网行业是熟知的,同时原告“百度”商标并非是中文中的固有词汇,作为商标其具有较强的清楚性,第三人注册与原告相同的“百度”商标,不能够属于巧合,明显属于不合理抢注行为。运用争议商标足以对原告“百度”驰名商标形成淡化和贬损。
夜来香公司强调,“百度”二字并非原告所首创,“百度”二字源于宋朝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而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缺乏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请求日,也就是2005年之前,原告的“百度”商标已到达驰名的水平。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日做出的“百度”商标争议裁定。此案主审法官北京一中级群众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颖,先后审理过“全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微软侵犯“郑码”著作权案等1400余起案件,掌管编著专著15部。
法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大众广为晓得的商标,商标局认定原告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固然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能在肯定程度上反应“百度”商标的继续使用和知名度状况,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表现了原告的“百度”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并结合社会公众对百度搜索引擎效劳的知晓程度,可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
(中国广播网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