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GUCCI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判决书

LV、GUCCI这些是世界驰名的商标,对于这些商标,如果仿冒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48号,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认为注册一个商标是非常必要的,用不着去用别人的牌子,附判决书如下: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自2013年底起,在其租赁的本市河南北路XXX号联富市场XXX号商铺内,对外销售假冒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等,并租赁本市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囤货仓库。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商铺内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在商铺及仓库内查获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共计51只。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51只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价格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20,420元。

审理中,被告人邓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涉案物品照片等,证人丁某某、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LV、GUCCI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书》等,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邓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同类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蔓莉 人民陪审员:周艺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珅亦

看来,不是自己的商标,真的不要碰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