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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

做商标,就是做牌子,然而,很多牌子是非常类似的,这样就有可能混乱市场,还有就是商品,商品上是有近似的,这样。要区分牌子,要区分商标,就要考虑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问题,不然市场就会混乱。

那么,什么是近似商标呢,又如何区分近似商标呢,2005年12月,商标局发布了《商标审查标准》,对近似商标做了一个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近似,或者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商标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近似,这样近似的两个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不能注册的,这个虽然没有商标注册在先的问题,但是可能会混乱市场,使消费者无法分别产品,所以在商标检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商标类别的选择

商标是有类别的,其实商品也是有类别的,商标的类别对应于商品的类别。比如,你做药品的,你注册一个计算机的商标,这样就用不上。比如,我们的“康回”。“伸鑫”商标是注册药品类的,如果用于服务上,这样的牌子就会使人产生不解。

其实,要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就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是如何划分的,商品的分类,在国际上,是1957年的《尼斯协定》,《尼斯协定》建立了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目前新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服务分为11个类,共有四十五类。

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分类必须使用《尼斯分类》。但是,有些商品,可能一下子不好明确归于哪一类商品,有的商品,可能会跨类,这个是商标代理公司必须知道的。商标的大类只有45类,但是每一大类商标中又有很多小类,而每个商标只能对应于某一大类,现在一个类别中可以注册10个小类,超出10个小类,每加一个小类都要加钱了。

商标的确定

很多人都想注册商标,可是商标如何确定呢,最后定下来的商标是什么样的,可能与大家开始的想法有很大的差异。并不是任何字与图形都可以做为商标的,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想到的好名字,也可能被人家注册成了商标,这个时候,商标的确定就不是想怎么就怎么的。

商标的确定前,首先要明白是注册什么类型的商标,现在商标主要是文字与图形比较多见,还有一些字母与数字商标也有不少人注册,一般而言,文字商标的用的人比较多,这个文字可以为自己生造的,这些生造的商标都可以下来的,图形商标的话呢,要检索是比较麻烦一些,对于商标的确定,还必须有一个检索过程,这个过程中,确定自己的创意,没被别人注册在先,才可以申请成功的。

但是,必不是所有的文字与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文字中与我国的国名相同的文字是不能注册商标的,比如中国国花这样的文字,是不能注册成商标的,这个有明文规定。表示其它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什么的也不可以,比如,你不能把自己的商标注册成“韩国药品”。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是一个法人或者公司对商标所有的凭证,那么怎么取得商标权呢,商标权又有哪些具体的权限呢。商标权有什么作用呢,在这里,中国商标网就与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商标权取得的方法。

商标权通常包括使用权,禁用权,许可权,续展权,转让权等。这些是商标最常见的权利。取得的方式有下面几种:

一,受让

通过转让,可以很快的得到商标权,通过注册商标周期比较长,而受让就很快,这是一种常见的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当然,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是需要满足到一定条件的。并且要签订商标转让协定。

二,商标注册

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取得商标权的方法,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注册商标。通过注册商标得到商标权,是我国目前最广泛的取得商标权的方法。当然这个注册流程有时有点复杂,所以一般都由商标注册公司去完成。

三,继承

这点很容易理解,商标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商标所有权人过世了,那么这个一样是可以继承的。因继承获得商标权的,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

四,长期,广泛使用和商标驰名。

 

我国商标法律体系

商标与法律的关系其实很紧密,在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关于商标的法律也越来越完善了。我国最早的法律体系是从清朝开始的,但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却是从1978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成立开始的。我国现行的最早的注册商标是1979年11月1日起开始注册的。

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商标法》了。《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1983年开始执行,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其中2001年修正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使我国商标法达到《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而过行的修改。

除了《商标法》外,我国与商标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还有就是一些部门的规章也与商标法律制度有很重要的联系,比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就是商务部颁发的。

商标的国际公约

商标由于与法律关系很紧密,所以有一套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所管理的国际公约中涉及商标的有以下几种: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2。《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6。《商标注册条约》

7。《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8。《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

在过去,知识产权一般由知识产权局解决纠纷。但是WTO成立后,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作出决定后,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的强制力就得到了加强。

商标的法律体系

商标其实与法律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商标才能更好的实施。不然随着商标使用的增多,商标侵权也会不断的增加。为了防止商标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商标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英国是最早通过法律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国家。1968年就产生了著名的布商假冒诉讼。法国是最早采取成文制止假冒商标行为的国家。

现在最早的保护商标的国际条约形成于187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当初的结果,以后历经数次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规定有下面四点是非常重要的。

1。规定每一成员国获得国民待遇的权利的实体法规则。

2。规定了执行公约的行政体制和最终条款。

3。规定特定的申请人在成员国间提出申请享有优先权。

4。规定了实体法方面的一些共同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按照这些规则制订法律。

商标理论的发展

任何事物都有理论基础,商标也是这样,不仅仅只是一种标识,应用固然重要,但商标的理论研究起来也是很有意思的。由于社会的发展,商标理论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在实际应用中,比如立体商标,嗅觉商标,过去是没有的,现在在应用中已经出现了,这样就促使商标理论进一步完善。目前,商标理论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表彰功能,这个最具体的体现就是,有些地方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表障,有的力度是很大的,一个驰名商标,奖励上百万是常事,这个理论与过去认为商标只是标识,主要起识别的功能就不一样了。现在一个好商标,人们一般都不会轻易放弃,反而会不失时机的去展示,让人家都知道,比如自己有一个宝马,很多人不是让别人去识别这个商标,而是用来展示。这样可以障现自己的身份。

在商标保护上,现在的联想理论可以跨类保护,传统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理论为混淆理论,现在商标的联想理论可以解决是是而非的问题,是对传统商标保护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