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黄健保健品公司商标纠纷案

“智灵通+字母”为广州精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类似群为4101-4107.而和黄健保健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智灵通e智”商标同样使用在41类的01、04、05中,从以上比较来看,保健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是否能够通过审核呢。

首先,两者都具有“智灵通”文字商标,在音形义上给人的整体结构非常相似,并无明显区别,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并且保健品公司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产品的有唯一的对应关系,那么根据我国《商标法》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规定,其公司的上述理由并不成立。

那么为什么目前在商标的异议案件中,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而失败的案例占据大多数呢,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导致大众混淆和误认的商标肯定是会被驳回的。自从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是判定商标是否审核通过的重点,无论是在实质审查阶段还是初步审定公告期后,都是决定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