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获刑事例

做事不能做假,这个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在生意场上也本应如此,可是有的人为了钱,就乱来了,这不,近期,又有人因为假冒商标的事件获刑,这个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大量生产假冒的烟酒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包括茅台、“芙蓉王”等。日前,因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获刑3年3个月、罚金1万元,员工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

现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也越来越严重了,这个是有背景原因的。因为现在人们也越来越觉的品牌重要,形成一个品牌也要大量的精力,那么很多人为了商业利益,就去仿这些名牌。或者自己生产假冒产品。

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早就有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其它的条文就不一一列出了。反正假冒人家的产品的事就不要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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