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果”商标纠纷案

我国《商标法》第30条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则将驳回不予公告。而尤果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注册的“尤果网U GIRLS及图”与“优果”商标近似,最终被驳回。

中文尤果网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尤果,毋庸置疑的是与优果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次,两者在字体形状和感观上及称呼上都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因此,已经构成了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

虽然原告认为自己的商品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提交了一些证据说明,但最终却因为提交证据支持不够充足从而不予支持。且虽然“优果”正面临撤销申请,但仍属于宽限期内,因此起诉并不成立。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无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一定要做好“防御针”,也就是商标提前查询,以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