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事务所)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事务所是经过国家允许并备案的服务于商标注册人和专利申请人的机构,任何对于专业上不懂得疑难问题都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解答。

我国《商标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同样做出了明文规定,代理机构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应明确告知,不得以任何借口用百分之百下证的口吻骗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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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代理机构还有承诺半年内就会拿到商标证书的,这显然不科学。商标的审核时间将由商标局规定的环节走流程,期间不免发生异议驳回的情况。对于代理人违反商标法情节的,将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情节将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前一定要在官网上找到国家备案的代理机构,对于那些华而不实的承诺应小心谨慎,耽误自己下证的时间最得不偿失了。更不要由于价格低廉而盲目注册,因为在整个后续程序中索要费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长春恒信致远欢迎您。

长春商标专利代理机构

最近,吉林省长春市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号召,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创新科技给予一定政策补贴。目前,长春市的高新区第一批创新券已经结束,第二批创新券正在火爆申报中。

吉林省已经对第一批一百多个企业进行名单公布,那么哪些企业入围到此项补助当中呢。首先,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企业,能够在研发新产品上加大创新,此项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创新,带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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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长春恒信致远坐落在红旗街已经经营10多年的商标代理了,虽主打商标的声誉,但在专利、著作权及条形码上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跟随长春市各个区创新券的政策,已经加大和企业间的合作,为企业积极申报给予一定的政策意见,使企业充分享受此项补助。

同时,针对发明专利在省市区均有不同的政策补贴,如果企业错过申报时间或者因某种因素而失去了补助的机会,那么对自身而言将是重大损失。

商标驳回和部分驳回

驳回分为整体驳回和部分驳回,那么申请人收到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提交后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如果提交的材料完全不符合要求将不会受理,但如果公章不清楚或文字出现错误则被划分到基本符合的阵列,限期在30天内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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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审查后一个半月左右申请人将收到《受理通知书》,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此时申请人就可能面临驳回通知书了。全部驳回没有悬念就是申请的商标全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所作出的规定。

那么部分驳回就是在整个类别上申请的10个小组中,只有3个或几个被允许注册,其他剩下的几个违背商标法构成类似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先申请人在第25类2502,2508上注册了“金瑞”商标,而他人又在2502—2508上注册了“金瑞”商标,显然,只有2503—2507能被审核通过。

商标“闪送”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闪送”文字商标是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其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9类的3902及3910上,包含运输、托运、海上运输、鲜花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然而,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2017年3月2日此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同时,此公司决定复审并提交了大量证据来说明其推广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其显著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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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商标法规定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或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那么“闪送”指定使用在快递服务及运输上就会使相关公众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其并不属于直接描述性标志。

最终,科技公司将面临再一次的复审申请,相当于重新获得申请机会,因此,面对商标驳回的情况,应斟酌后进行复审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使其实现最终的价值。

商标“RIZLA+”英文为何无效宣告失败

“RIZLA”英文商标是2006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34类的火柴商品上,而“RIZLA+”是同年5月30日同样注册在第34类的火柴商品上。而“+”是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然而,之后“RIZLA+”商标在2012年2月27日又被提出申请注册在第16类的盒装抽纸、牙签纸等商品上。虽然此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在类别及河东使用范围上具有较大差异,而我国法律法规是允许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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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相同,就此判断构不成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近似情况。因此,只要此商标没有违背法条的其他禁止性规定,例如与国家政治相冲突,或通用名称的使用,或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是被允许使用的。

商标许可的手续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许可、质押、转让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商标的许可具有三种形式,但成交的许可手续是相同的。公司申请的需要盖章,个人申请的需要签名。

首先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为甲方和乙方,其次,应具有甲方的注册商标号和商标名称许可乙方使用在相同类别上且在乙方标注核定适用范围。同时应具备许可使用的期限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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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相比就比较简单了,其所需要的甲乙名称,地址,注册号及时间、服务项目在合同上都具有相同的信息,然而注册号应把第和号字去掉,光有数字就可以。

然而,商标代理委托书则需要双份的,甲乙共同拥有一份,一份是许可方的标注着许可方的信息,一份是被许可方的,填写被许可方的信息,同样在合同中都具备这些信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地址的,没有区的应添加区的填写。

商标撤销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的

撤销的定义是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而撤三的定义同样是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

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注册的“天恒TIANHENG及图形”被提出撤销申请复审而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公司称其注册的商标一直在合法使用,并且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是可以证明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持续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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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商标是2000年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标,并且提交了销售发票、营业执照、供货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但是,一些证据跟本商标并无关系,并且发票及合同证明力显弱,因此,法院并不支持。

那么显而易见,天恒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自身的注册商标在三年内已经获得使用,那么根据商标法其商标应与撤销。在此建议注册人如果商标长久不使用可以进行转让、质押等,让其实现自身的价值。

商标无效宣告,触犯商标法却公告的案例

违反商标法的近似商标在无效宣告过程中都会得以申诉成功。然而,也有另一种情况发生。

诉争商标“POLOGOLF”引证商标“POIO BY RALPH LAUREN”均含有显著部分字母“POLO”, 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小皮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皮革、手提包、书包、钱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已经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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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诉争商标在注册公告后经过了大量的使用后,已经形成了知名度,其产品为一般消费品,引证商标为奢侈品。因此,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那么商标法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将不予注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的,拥有自己的较高知名度及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将不轻易撤销,注重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商标的真正价值,使其在实践中建立的商标市场声誉得到维持。

 

商标许可合同案例

A酒公司生产的雪花牌酒因十分的畅销,在2017年B企业与A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公司许可B企业使用雪花啤酒商标但普通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许可备案。

2018年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但之后因某种原因停止生产了该啤酒,便与D企业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并收到其公司支付的全部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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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A公司到底与谁签订的合同能有效呢,我国商标法第43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将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然而法律也规定未进行备案的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仍然有效力。然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C公司可以要求B企业停止使用其商标。

但对于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私自签订转让协议而未提出申请的,那么合同将无效。针对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期限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复审中,著作权能当证据吗

对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一审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莫圭尔氏有限公司因发现陈旭昇2010 年8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在三类上的“Meguiar’s”商标与自身注册的“Meguiar’s图形”商标相类似,于是在其公告日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然而由于对复审并不服从,因此变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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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自身在先的著作权构成了抢注,然而我国著作权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能作为足够的证据来体现。

然而,在整个过程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因此针对于提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搭便车行为等主张都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