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商评委做出的“滴币”商标驳回复审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商评委认定“滴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背了《商标法》第10条第7项的规定以及针对第30条和第34条的的规定予以驳回。

而“滴币”商标是其2016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指定在第42类的服务上。此商标容易使大众联想到某种货币,而而与42类中注册申请的测量、服装设计等服务并无产生联系,因此,这样并不会导致误认和混淆的情况出现,从而并未构成违反第十条第7项的规定。

商标

同时,该公司还有效的提供了自己注册的“淘金币”“Q币”“U币”等商标证明,以此来说明与申请商标相类似的商标申请已经获得核准。这无异于是雪中送碳,从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从社会公众认知水平来为出发点,从而判断出商标是否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