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商标专家

企业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最多的就是企业,只要有产品,一般的企业都会为产品申请一个商标的。因为有了商标,企业的产品才可以更好的进入市场,才可以建立起长久的品牌。企业注册商标,有一个问题,就是领导人的意见占的比重很大,这样一来,如果领导在行的话,对商标有深入的研究,确实是个好事,但是如果领导对商标并没有太多了了解,而过度的关注商标的话,倒不是上上之选。

注册商标,首先不能与其它已注册的商标雷同,这是商标的唯一性决定的。这是很多经理人容易忽视的问题,可能广告看到了,自然就有了其它商标的印象,这样就容易引起雷同。但是雷同,相似商标是无法申请成功的。

企业商标除了不能雷同外,还必须有很强的说服力,单纯,强烈的商标能够让人一下就记住的商标往往能起到广告起不到的作用。另外,企业商标还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者的习惯,符合消费者习惯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消费者。

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与法律的关系非常紧密,与政策也有很大的关系,其实很多做商标服务的都是律师,这样一来,对于一些法律上的事情,了解一下,还是有好处的,中国商标网关注商标多年,现在就与大家一起谈谈商标的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公民,法人等对工商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商标法而提出的行政诉讼。这个依据在商标法中有几条条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行政诉讼与商标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主体,当事人都不一样。

注册商标一定要关系吗

有不少朋友注册商标,可能是对商标不太了解,一般都会找有关部门的领导,以为这样会方便很多,在这里,中国商标网就与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商标中的关系因素到底有多大。

有一家公司是做商标的,由于与工商部门的关系比较好,那么工商可能会给他介绍很多业务。这样大家都方便。但是介绍的人对于商标也不一定完全懂,所以也有可能造成麻烦,我们就碰到过一例这样的。也是工商开的,开始生意很好,可是太依赖于人际关系了,这家公司后来就黄了。主要是对业务不了解,还有的是说由于工商的领导下台了造成的,就是不管怎么样吧,商标事务所一定要懂商标,不懂的话,再好的关系都做不成的。因为审批不下来,倒是白白地花了时间与精力。

还有的工商的推荐,可能是有其它条件的,这样的单子接下来的话,商标事务所也不一定能赚多少。各种关系的维持也不容易。所以商标啊,自己给陌生人做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商标都要到北京办理

其实做商标的都知道,商标最终的办理,都要去北京,因为商标是集中管理的,只有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才能办理商标,其它地方的代理,都要把材料汇到北京,才能办理下来。如果商标公司在北京的话,办理商标就方便很多了,可以直接把材料送到商标局去,用不着邮寄了。
正是考虑到商标要到北京办理,近期想在北京成立一个办事处,到时可以接全国的商标业务,这样一来,业务量应该会增加很多,但同时自己的开销也会高很多,到时算一下收支平衡的关系,看看有多少利润吧,如果商标的利润高,就在北京成立一个办事处也行,要不,先托亲戚朋友打理一下也不错。

商标补正是怎么回事

很多商标申请的朋友,可能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一些资料,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资料可能有一些失误,这里可能就有补正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又分成几个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应当发出三种通知书《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正是能商标申请的一次小修改,这个可以不交费。一些小的错误,比如多了一个字,少一个字的,可以通过补正得以申请成功。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后,往往会有一些变化,比如注册人的地址变化了,又比如公司改名字了,反正由于种种原因,商标变更是非常普遍的,这个时候,如果商标注册证不变更,就会造成一些混乱。

一般而言,比如企业恢复或者改换名称,导致新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不一致,这种变更与注册商标的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商标所有权也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商标所有人不能自行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所以要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会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变更的手续主要是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是要交纳费用的。变更注册人还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也是经常发生的,与注册人名义变更差不多,手续上相同。也要一并办理。

其实商标的变更在很多时候,是经常发生的,只有变更一致,商标才能更好的使用。

 

近代商标的特点

每件事情都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商标这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变化是越来越快,近代商标的一些特点都是过去没有的,不关注商标的新特点,就无法更好的分析商标的,也无法查询到自己要的商标,因为商标的查询什么的都与这些有关系。

近代商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社会控制手段转变成了私有财产,在过去,商标主要是在社会上用,区别于其它产品,而近代,各国基本上都承认商标法作为一种私权,商标侵权可以以侵害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在TRIPS协定中甚至在引言中就要求其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还有一个很大的变化,是商标由实用走向注册,过去人家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实际应用,而现在很多人注册商标,并不一定是为了应用,很可能是销售或者其它方面,这样一来,现在很多国家都采纳了注册主义,也就是商标注册获准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立法。

商标权的客体也在扩大,权利范围同时也在扩大。据中国商标网所了解。现在具有与商标相似的识别性的标志越来越多,商标权的客体正在扩大,可申请商标的要素也在增加,现在除了视觉以外,还有很多的立体的,甚至动画也可以作为商标要素申请了。

再有一个就是商标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了,过去一个商标,一个国家一般就搞定了,而现在,随着国际化,很多事情都摆在国际面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TRIPS既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与各国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分不开。

中国商标法的发展

注册商标的时候,多了解一下商标的发展还是有好处的,这样对中国商标网的走势也可以明白很多。其实商标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很大,没有商品经济,就很难谈到商标的发展,商标的发展其实是受制于商品经济的。在我国春秋时期,不少手工业者就把自己的姓名刻在自己的产品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

到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比较快,这个时候,出现了商标的萌芽,这个时候,商标出现了质量的保证,“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这个时候,商标还有处罚的功能。到了宋元时期,商标就更加完善了,我国保存较早的完整的枚商标就是宋朝的“白兔儿”,这个在世界商标史上都是很珍贵的。

我国最早的商标成文法规是清政府发布并实施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发布时间是1904年。以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及实施细则,1927年北洋统治结束后,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对这个商标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这个时候,商标都是越来越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