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如何使答辩最大效益化

自2013《商标法》修订后,很多法规条例中都添加了容易导致混淆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的规定。被异议注册商标为“大众莫顿”,引证商标为“莫顿”。

“莫顿” 商标为异议人公司独创并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经过长久使用在行业中知名度较高,享有充分的专用权。两商标存在完全相同的文字部分,且相同部分字体、读音及发音声调完全一致,这已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

商标

两注册商标都具有相同商品项目,分类组别且存在相同的核定范围,有着共同的消费群体,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异议注册商标只是在引证商标前加了大众字样,将他人注册商标与自己企业字号组合使用,缺乏显著性,容易对产地发生误认和混淆。其具有明显攀附、抢注、故意抢注异议人商标意图十分明显。

两者同属一个地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损害注册人自身的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时,恶意不良竞争行为的发生违反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诚实守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