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朝贡胶”商标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注册转让)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商评委

原告因不服国家商评委针对“九朝贡胶”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商评委认为其“九朝贡胶”商标在字体上虽经过设计但仍将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是历经了九个朝代的贡品,那么消费者就会对此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违反了商标法第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其“九朝贡胶”商标是在2016年3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第五类的服务商品上,包含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药物等。在复审阶段,其公司提供了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还有相关的广告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

但汉字中“朝”为多音字,公众在读法上不免会产生疑惑,理解为历经九个朝代的珍贵药品。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唯一对应联系,因此,构成了违反商标法的第十条的规定。

最终,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承担受理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