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纠纷案终于落幕了

10月26日,关于“乔丹”商标的争议案终于结束了。我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不服,再一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驳回终止。

本案中,“乔丹”商标主要是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 杰弗里. 乔丹的名字雷同,而本国的“乔丹”商标为什么会因侵犯外国的人名而不允准注册呢。著名篮球运动员曾代言过很多的商品,并且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

而“乔丹”商标虽然使用在“纱、线”等商品上,但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运动员有一定的关系。同时,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具有严重的欺骗性。明显的违背了《商标法》第10条。

即使乔丹公司认为自身企业知名度很高,具有深刻影响力。并且具有与自身许多类似的案例已经进行了商标初审公告,然而,我国商标法自修正后,主要以造成公众误认和混淆为中心进行判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