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的使用这是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8项所做出的规定。

我国主席曾在19大提出的政治要求上说明“旗帜鲜明”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而北京的和顺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鲜明旗帜”文字商标而被驳回,因不服决定,进行了复审决定。

商标

品牌公司认为其申请的商标并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已有类似的商标已经被核准申请,自己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社会公众熟知。而商评委则认为其商标与“旗帜鲜明”只是颠倒关系,在政治含义上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因此,有害社会道德和不良影响的规定与其是否长久使用与具有知名度并无关联性关系。最终因品牌公司的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