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使用侵权的不正当竞争 商标转让

原告:北京一担粮酒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就已经生产“一担粮”品牌二锅头白酒,在产品质量过硬及大量的宣传使用使其白酒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北京卢沟桥酒厂

“一担粮”商标是2006年由邯郸百年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后转让许可给原告进行使用,之后原告在2015年1月7日又申请了竖排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同样使用在第33类的包括果酒,葡萄酒,黄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其原告享有独家销售经营权,可在授权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进行持续使用。

因此,一担粮公司可以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制止假冒,冒充的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卢沟桥酒厂的产品包装使用高脖深棕色瓶体,瓶盖为深红色,其中瓶体标签为白色,呈左高右低斜向粘贴。这与一担粮公司的产品包装一模一样,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他人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规定。最终结果卢沟桥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