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商标注册审查的要素 (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商标的驳回,异议,无效宣告等答辩,都是针对商标的混淆误认来判定的,一方面的就是文字或图形的对比,另一方面就是指定服务范围的对比。
诉争商标“虹五五”是河南亿家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调味品,调味酱汁”商品上。
而重庆三五世全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第576611号“三五SANWU”商标是199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火锅调料上。

商标
重庆三五公司针对“虹五五”商标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在提出时还一并提供了公司的简介,旗下品牌的荣誉证书和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然而,两个文字商标在构成要素及呼叫等含义上具有明显的差距,从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上来分析,虽然两者在分类表上来看同属于第30类,已经构成了类似商标但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终重庆三五世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