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商评委

第三人:温岭市丰华工具厂

商评委判决认为其第三人商标在2011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3日期间在“三爪拉轴承器、手动千斤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磨具(手工具)、剪刀、农业器具、剃须刀”商品上予以撤销。

其第三人是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上工图形”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其提供了购买“上工”商标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参加展会的照片、展位服务费的发票。还具有与合作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汇款的收账通知,出库凭单及相应公证书。并委托他人公司印刷的产品包装盒,产品价格表,样品宣传册的委托加工合同,送货单和部分付款凭证。还有产品的独立包装出库产品的图片,实物。

但从其提交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出库凭证,虽销售单具有“上工图形”字样,但未提供相应的图片加以说明,并且其提供的商品上虽印有“上工”字样,但也无法证明其就是本案争议的商标。其他的证据也无法体现就是本案的争议商标,因此证据链并不完整。

最终,原告的请求成立,撤销商评委对“上工图形”的撤销决定,对商标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承担受理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