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吉林饭店的吴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为了保护“吴家菜”这一金字招牌,吉林饭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吴家菜”和“吴”以及“吴府”等商标。之后“吴家菜”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是我国餐饮界的老字号。

不久,沈阳吴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店内正门上方悬挂“吴府”牌匾,在宣传广告中很明显的出现“吴家菜”和“吴”字样。因此,吉林饭店认为沈阳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对此提起诉讼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进行经济损失赔偿。
然而,沈阳公司认为吴氏菜已经流传百年了,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不应由吉林饭店独享,因此,已经提出撤销“吴家菜”和“吴”的商标权。但由于吉林饭店能够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是独家使用,法院判决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损失赔偿。
吉林饭店及时制止对“吴家菜”成为菜系通用名称的趋势,从而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