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VS“罗巴克”

发布时间:2016-10-24 13:28:59
 

如果星巴克不是一个商标的话,或者不是一个驰名商标,那么罗巴克就很可能成功,并且不仅罗巴克,而且还有可能是月巴克,长巴克,春巴克等等,都有可能出现,但是这次星巴克把罗巴克干掉之后,估计其它的巴克就会有所收敛了。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罗巴克”商标与“星巴克”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罗巴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0983803号“罗巴克”商标,由广东省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贝奇公司)于2012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饮料、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

这样看来,傍大牌也是有风险的,如果你的商标与其它大品牌同名,并且服务相同的话,属于有争议的牌子,很可能被人家争议的。所以呢,商标还是要有自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