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案诉至最高法:乔丹商标纠纷案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6-04-27 06:21:12
 

一个好商标,价值千万是一点不为过的,因为商标就是牌子,好牌子,消费者能够一下子就记住的,必然是有丰富内涵的,同时也是人智力活动的成果。正是基于这些,商标一直归于知识产权。一个好商标,比N个广告都值钱。正是由于商标的这些特点吧,有些商标容易与名人,或者一些有影响的事物联系起来,从而容易发生纠结。下面就谈谈乔丹商标纠纷案。由于过程复杂,这里只是陈述一些事实,具体的读者自行判断。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突然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由此引发“2·23乔丹商标案”。

这个纠纷案经过了兩次审查,下面是第一审经过: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对于这78起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原告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在用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然而乔丹不同意,于是有了二审。

上诉人迈克尔·乔丹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克尔·乔丹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那么现在乔丹还不服,但是已经终审了,怎么办,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

也就是说,现在乔丹不仅要告原来的人,而且连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一起告起来了,商标争议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的,现在好了,连商评委都告起来了。

至于具体的内容,由于时间太长,这里不一一说明,只是把这个过程回放一下,有兴趣的话,下回再讨论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