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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森美孚商标和解案例

埃克森美孚在商标界其实也很有名,当初这家公司,通过上亿元去设计商标的事例,在商标界是广为人知,当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前后历时六年,耗资1.22亿美元,才设计出EXXON商标。从这里可以看出埃克森美孚对商标还是很注意的。

但是最近北京时间10月20日下午消息,据彭博社报道,埃克森美孚同意撤销对FXX Network LLC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诉讼起由是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认为,FXX Network公司使用的电视logo与其连体XX商标酷似。

本案和解的具体条款未披露。双方均同意各自支付这场持续两年之久的庭争费用。

埃克森美孚自称花费巨额资金历经四十余年才打造出其连体XX logo。休斯顿一位联邦法官裁定,埃克森美孚无法证明被告使用类似logo对其造成事实上的损失。

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依然拥有在庭判时要求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的权利。目前距离陪审团的选择还有三周时间。

本案卷宗号为: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诉FX Network LLC,4:13-02906,美国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南部地区(休斯顿)。

这是从网上看到的消息,其实在商标的案例中,很多是可以和解的,当然这个和解是有一些其它的因素,但是对双方而言,和解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策略,这点在国内还需要引起重视,国内的商标和解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如果在中国,发生了商标纠纷,很多直接走法律程序,其实这样的成本开销更大,但是国人不知受什么影响,总喜欢斗,不少人直到把对方斗的一无事处才收手,其实在这里想说,如果和解,可能效果更好!

大数据中的商标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东西,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来挖掘了,象商标就是其中一例,一个商标,是不是与其它的商标近似,在以前,都是靠商标局的人工审核,当然现在商标局也还是人工审核,商标局的人工自由裁量权还是有的,说白了,就是商标局觉的这个商标是近似就是近似,说不是就不是,但是有一点,商标局是官方的,出了问题,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是一些企业,如果把商标搞错了,可能会牵扯到很多利益,所以很多大公司,对商标的分辨还是很必要的,比如阿里,京东这些公司,如果上面随意放别人的侵权商标的话,那么就会造成侵权,而这些公司又不会象商标局一样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些企业必须重视平台上的商品的商标。

最近阿里推出“大数据+大众评审”,就是通过大数据识别商标真伪的一个举措,

“大数据建立起一套山寨预警模型之后,会将抓取到的商标(商品)输送给大众评审团,每个商标(商品)需要800至1000名评审员参与在线评审。评审员们对‘是否会产生购物混淆’做出回答后,天猫品控团队对会带来购物混淆的商标(商品)做出不通过处理,涉嫌山寨商标的天猫旗舰店将不再续签。”阿里内部人士表示。

山寨商品一直是网络交易中让消费者和品牌方反感的现象。这种“傍大牌”行为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混淆非常困难,因为这是一种主观判断,很难证明。

尤其在随着网络的发展,大数据识别山寨商品必然成为一种很常规的做法,所以大家手中有一个自己的品牌还是很必要的。

LV、GUCCI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判决书

LV、GUCCI这些是世界驰名的商标,对于这些商标,如果仿冒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48号,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认为注册一个商标是非常必要的,用不着去用别人的牌子,附判决书如下: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自2013年底起,在其租赁的本市河南北路XXX号联富市场XXX号商铺内,对外销售假冒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等,并租赁本市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囤货仓库。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商铺内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在商铺及仓库内查获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共计51只。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51只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价格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20,420元。

审理中,被告人邓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涉案物品照片等,证人丁某某、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LV、GUCCI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书》等,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邓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同类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蔓莉 人民陪审员:周艺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珅亦

看来,不是自己的商标,真的不要碰才好!

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关键字广告侵权吗

现在有很多竞价广告,但是大家有没有在百度有过这样的体验,你想搜特步的服装,结果出来的却是其它的品牌的竞价,排在你想要找的服装的前面,这时你的心情怎么样。想搜洋河的酒,结果排第一的是五粮液的广告,当然这只是举例子,实际情况可能不是这个品牌,就是说,你想要搜A,结果搜索竞价排第一的却是同类的B产品,这种事情,其实不少的,那么这样到底侵权吗?

最近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在 8 月 27 日做出判决,关于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 Google 的关键字广告(Google AdWords),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温哥华社区学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与温哥华职业学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的诉讼案中,温哥华社区学院对温哥华职业学院提出告诉,称温哥华职业学院购买“VCC”做为关键字广告的行为,已侵害其于加拿大的注册商标“VCC”的商标权。

结果法院认为搜索者的“第一印象”是决定是否构成混淆的首要关键。具体言之,当搜索者到达网站页面,即藉由 Google 搜索结果点击进去,并进入到达页面(Landing Page)时方才形成“第一印象”。回到温哥华社区学院与温哥华职业学院一案,事实上,被告方(温哥华职业学院)的网站内并没有提及温哥华社区学院。从被告的网站内容和学生应该亲自上课的要求来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标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就是说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关键字广告不侵权呢,还不是这样的,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各个国家的商标法也不一样,例如,在我国,这个就很可能被判侵权,这个也是有案例的:

如前不久某答公司员工上网时发现,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某答”,排名第一的百度推广结果竟是一家来自厦门的网络科技公司“V盟”(化名),链接描述该公司为“传统某答体系的颠覆者”。而正牌商标的所有者某答公司,则在搜索结果中名列第二位。

“这种做法会误导我们的消费者,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损失。”某答公司随即以V盟公司和百度推广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双方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撤销网页,赔偿原告损失1元人民币及取证律师费用9000元。

法官认定,某答公司和V盟公司均从事微商平台的相关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V盟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释和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某答”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并链接至其网站,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某答”商标与被告网站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造成对原被告两个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因此,被告V盟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这个就算侵权了,所以,大家最好还是自己注册个商标自己用,想做企业,又何不自己注册一个商标用呢,至少有了一个牌子,感觉上可以高大上啊!

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案怎么解决

现在微信用的人比较多,有一些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可能会用到一些比较有名的商标名称,但是如果这个名称不属于自己的话,私用别人的商标名,作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是有风险的,比如,我注册一个公众号,叫百度,那么,大家想想,百度公司会不会认为我侵权了呢。又比如,我再注册一个公众号,取名为,阿里巴巴客服平台。那么,我想现实中的阿里巴巴公司可能会说我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的。

但是,由于用一些知名商标做为自己的公众号,可以吸引更多的粉丝,所以这样的事情,还是会时有发生的,目前对公众号的昵称是要求比较严格了,但是开始的时候,并不严格,所以有很多这样的事,比如,有的昵称就直接冠名中国,好象中国是他个人自己家似的。

\"天山商标"

有一案例,宁夏广播电视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对“的哥哈喜喜”进行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审定,“的哥哈喜喜”在商标9类、16类、35类、41类和43类获得了注册证。

今年1月,宁夏广播电视台想注册“的哥哈喜喜”微信公众号,不料早有人捷足先登,致使宁夏广播电视台《的哥哈喜喜》节目无法在微信平台上申请注册公众微信号。

这个事情,最终和解,但是如果宁夏广播电视台如果没有注册的哥哈喜喜的商标的话,那么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就无法得到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的。所以,为了保住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最好还是有一个商标,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案还得按商标法来解决,这点,对于微信运营商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假冒商标只罚款吗?

现在的人,为了钱,有些事,很多都不去想一下别人的,只要能弄到钱,就干,在商标上就有这样的,几乎每天都有假冒商标的事儿,因为假冒商标,你想一下,一个不知名的商品,贴上一个驰名的商标,这个利润可就大了,所以有不少人会这样做的,并且有一种认识,认为假冒商标,由于只是经济上的问题,最多也就罚款了事,但是事实是这样的吗?

首先在商标法上有规定: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这里看到,不仅仅是罚款就能完事的,还有刑事责任的,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这么一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大家的商标受到侵权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在法律方面作些考虑,不仅仅只是罚款就完事的。

德州破获一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

因为假冒商标的巨大利润,所以很多人明明知道这个行为要不得,但在利润的诱惑下,可能会干起这样的事来,最近,德州破获一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就是对这个的一个解释。德州市位于山东省,是山东省的北大门。京杭大运河有140多公里流经境内,历史上曾是主要的漕运通道。但是,就是在这里,结果却发生了假冒商标的案例。当然,其它地方也有。只是这次是德州而已。

2013年年底,德州市工商行政部门接厂家告发,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某施工工地,发现有人正在往工地送冒充“ARROW”注册商标的卫浴配件。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询了解,当事人无法供给出售的“ARROW”卫浴配件的进货等手续,该商品涉嫌侵略“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抄获冒充卫浴感应器百余套,经厂家判定确系为冒充商品,涉案金额达109000元。对此,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侦大队主动出击,活跃取证,快速将嫌疑人确定,并于2014年5月份将正在广州市某镇一个小村落内加工冒充“ARROW”卫浴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魏某捕获。经查,自2012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魏某在广州市某镇一个小村落内加工出产各种类型的冒充“ARROW”卫浴商品,并将其出产的冒充伪劣商品通过范某等人出售至全国各地,涉案总价值四百余万元。

\”ARROW\”箭牌卫浴隶属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品牌。公司总部设在世界著名的陶瓷产地广东佛山。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国外的品牌,其实这是中国的,在上海也有分公司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个商标的名字,如果洋气点,有的人还是很喜欢的。

拍客状告新浪商标侵权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现在大家都知道了,一般就是用手机等拍照的人吧,不过在前些年,这个词汇还不被大众所了解。所以有显著性,现在再去申请拍客的商标,估计是无法注册成功了,因为已经为大众所了解,为大众通用词了。百度百科的定义为: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这样看来,人人都可以为拍客了。

但是在以前,拍客却还是个商标,真的是一个注册商标。

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淆,所以新浪没有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商标弱化的案例,很多商标的名称,如果大众都用,就会失去显著性,从而失效。所以这个状告新浪,失败也是可以理解的。